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伍浩东)未成年人未依法依规使用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,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侵权,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?请看本期案例!
基本案情
2025年4月5日,未成年人沈某、成某、罗某等五人结伴游玩,沈某(未满十六周岁)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搭乘罗某、成某,行至江华县大路铺镇桥上路段时,与在道路东侧的行人欧某相撞,造成欧某受伤的交通事故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沈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,罗某、成某、欧某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。事故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成某父亲。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欧某左内踝骨骨折,后遗左踝骨关节部分功能丧失,构成十级残疾。
双方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,欧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沈某、沈某父母、成某父亲赔偿医疗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9.8万余元。沈某父母辩称:对沈某违规驾驶的行为并不知情,其不承担责任;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成某父亲,应由其承担责任。成某父亲辩称: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,成某父亲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,所以其不应承担责任。
法院审理
本院认为,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欧某发生交通事故,本案定性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: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、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: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”之规定,沈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并且违规载人上道路行驶,未避让行人,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,沈某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过错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又因为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。成某父亲未尽到妥善管理其电动自行车的义务,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。综上,法院判决沈某、沈某父母赔偿欧某各项损失的80%,可以先从沈某财产中支付,不足部分由沈某父母支付。成某父亲赔偿欧某各项损失的20%。
法官说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,确立了监护人替代侵权责任制度,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。在交通事故中,监护人仅以不知情、未看管到位等简单理由抗辩,不能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侵权责任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,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,并在判决中明确,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,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。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,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。法律不存在“未成年人犯错不用赔”的年龄免责规则。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,即便未成年人没有存款、收入,赔偿责任仍由其监护人兜底承担。
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,驾驶经验、交通安全意识、应急处置能力不足,无法判断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,违规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,极易发生交通事故。一场交通事故,不仅会造成受害人终身伤残、长期病痛,也造成肇事未成年人的家庭背负高额赔偿,给普通家庭带来长久沉重的经济与精神双重负担。家长是孩子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,承担日常交通安全管教、家中代步车辆妥善保管、约束未成年人违规骑车上路等多重责任。对孩子的交通工具要严守年龄底线:年满12周岁才能骑自行车上路,年满16周岁方可驾驶电动自行车,严禁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。
附相关法律条文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侵权责任编的解释(一)》
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,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,并在判决中明确,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,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。
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,或者被侵权人、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,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。
责编:左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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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